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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加装电梯也可用公积金
作者: 2019-07-12 17:16:53 浏览:3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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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与现行提取办法相比,修订意见稿有多处调整,如新增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提取情形。同时,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租房提取方面,东莞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提取公积金。 调整 1 增设物业费、加装电梯提取情形 与现行提取政策相比,《意见稿》对提取情形进行了细化,分为住房消费类情形、销户类情形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其中,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关于物业费提取,《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关要求。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 而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方面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是指涉及多户多层需分摊加装电梯费用的商品住宅小区(含房改房集体小区),不包括加装电梯的单家独户住宅或别墅。 调整 2 取消建造、翻建住房预算金额限制 《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其中,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确认房屋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与现行办法相比,修订后将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由申请人据实申报,同时将删除大修住房提取后半年内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的规定。 调整 3 曾连缴满3个月或可提取付房租 租房提取方面,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70%)及额度上限(1800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账户全部余额;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符合本情形申请提取的,一年内提取金额应不超过规定标准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住建部电子化检查工具风险排查的要求,增加租房提取需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东莞市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而不是申请时往前推算缴满3个月。修订稿对租房提取在保持按比例提取的做法同时,增加低缴存职工全额提取和租住保障房据实申请两种做法。 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方面,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可申请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住房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调整 4 重大疾病提取病种直接列明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重疾提取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范围,对相关疾病公积金中心也缺乏专业的辨识能力,有声音认为应从依法行政和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角度考虑取消该提取情形,但从人道角度出发以及每年约300笔、600万元的业务量,拟予以保留,但为减少审核风险和人为无限扩大受理范围,将重疾的病种直接列明。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据悉,重大疾病提取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提取额度为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账户余额,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另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调整 5 多种提取情形可当场办结 该中心认为,当下正处于行政改革和信息革命关键期,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为服务提质增效提供了新的空间,因此修订稿对具体的申请资料、受理地点等不做详尽规定,仅作方向性的描述,同时对需要函调或二级审核的异地购房、重疾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定3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其他情形可立等可取或秒批。 职工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备齐材料,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受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说明和指引。购买外市自住住房、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的,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他情形当场办结。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提取情形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超本办法规定范围、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履行提取审批、监管不力和实施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符合规定提取或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退回,公积金中心应履行追回责任。 知多D 五种不予提取情形 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4.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5.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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